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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7年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及设施名单的通知
作者: 本站站长 来源: 不详 加入时间:2007-3-15 11:28:10 浏览次数:

关于下达2007年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及设施名单的通知
     
晋政函[2007]39号    发布时间:2007-3-1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制度实施两年来,对改变我省环境污染严惩局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保证"蓝天碧水工程"目标的顺利实现,省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继续实施环境污染未位淘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时限:全省共有148家企业或污染设施将在2007年内实施末位淘汰。其中:62家企业或污染设施限期于2007年4月30日前淘汰,56家企业或污染设施限期于2007年6月30日前淘汰,30家企业的污染设施限期于2007年11月30日前淘汰(名单见附件)。
        二、关闭或淘汰标准:对整体关闭的企业要吊销证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拆除产生污染的设备和生产系统供水供电设施,恢复地形地貌;对只淘汰污染设施、不实施整体关闭的企业,要将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单的设施彻底拆除,环保部门要及时核减该企业的排污总量指标。
        三、落实淘汰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单的企业淘汰关停设施的进展情况及各县(市、区)环境污染末位淘汰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由各市环保部门按月汇总各企业淘汰关闭的实施进展情况,并上报省环保局。
        对逾期末实行淘汰关停的企业和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度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实施强行淘汰。县(市、区)人民政府逾期未实施强制措施的,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予以关停,收回所关停设施的排污总量,统一调配。
        省环保局按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各市、县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的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四、各市、县要通过各种形式(政务大厅公告、新闻发布、媒体播报、政府及部门网站公布、公共场所张贴等)公布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及设施名单和淘汰时限、淘汰标准,通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实施进展情况,加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要畅通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污染末位淘汰的监督、举报渠道,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政策,保护举报人,严惩报复举报人的不法行为。
        省环保局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各市、县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的进展情况。
        五、对不能如期完成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务,随意放宽关闭淘汰标准,不执行停水停电、吊销证照命令,弄虚作假,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企业,将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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